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朝刑事政策的特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明朝刑事政策的特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明朝定罪量刑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对比唐律,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明清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明朝司法改革如下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
3、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明朝谋逆的官员怎么定罪?
二 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 明朝的刑法原则的变化 律溯及既往:唐宋时一般是以罪发时的法律论罪,即法律不溯及既往。
明律则明确规定,对新律颁布以前的犯罪,也适用新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八议突出“功”和“勤”:唐宋的八议范围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大明律》规定的次序则变为:亲、故、功、贤、能、勤、贵、宾。反映了明统治者重视功利的精神,即对为封建国家立下大功勋者,对恪尽职守者地位都予以抬高。实行比附:,即比照同类法条或判例来判案,大体上类似于“类推”比“类推”的范围更加广泛。这一规定助长了司法官的随意性。诬告加等反坐:从秦国就有诬告反坐,到明朝诬告不仅反坐,而且要加等。化外人相犯依明律拟断:在唐朝是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到了明朝则实行单一的属地原则,体现了维护中国主权的严正立场。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明朝刑事政策的特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明朝刑事政策的特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