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协议证据,刑事赔偿协议证据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赔偿协议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赔偿协议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刑事案件,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赔偿协议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赔偿协议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能否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当然可以开出无罪证明。

刑事赔偿协议证据,刑事赔偿协议证据怎么写

因为已经被认为没有罪,为了以防有人进行胡乱猜疑,可以由相关部门给其开具无罪证明,这也是为了个人的荣誉,但是这个无罪证明,是要当事人自己去申请开出的。如果以后遇到有人以这个问题来刁难其本人时,他也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开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无罪证明就是为了维护这个人的荣誉。为了这人在社会的认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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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能,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典范,没证明犯罪,当然无罪!但是,公安依然有从新调查取证权利,一旦证据成立,就可从新起诉!所以,历史案件,就他妈的不适用疑罪从无!翻案,翻案人必须提供无罪证明,必须尊重举证倒置的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以事实播放到证据,就不能翻案!脑残,以疑罪从无翻案,就是藐视法律,侮辱原办案人员!

可以。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叫做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开不起诉证明,根据各省公安部门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可以开的。

犯罪记录有哪些?

所谓犯罪记录,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和裁定,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罚等。

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犯罪记录,大部分要有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仅仅是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不能算作犯罪记录。

例外:相对不起诉也会被算作犯罪记录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是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早某些省份则也会被算作犯罪记录,什么是相对不起诉?即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对不起诉是与绝对不起诉相对应的,所谓绝,对不起诉,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还包括证据不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依然认为证据不足的,都属于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而检察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是相对不起诉,是不会纳入犯罪记录的事项的。

依我之见一一此种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终查终结,如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须写出起诉意见书全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定性和处理呢?

一,经审查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赚疑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这叫有罪处理。如果需要出据有无犯罪记录的需通过法院判决书来证明。

二,经审查的作出不起诉决定。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五种情形,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只得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业界一般称作"绝对不起诉‘’。此种不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犯罪作出终结诉讼的决定,自然,检察院不能出据犯罪记录。B,微罪不起诉,根据刑诉法规定针对是行为构成犯罪,只有是嫌疑人具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检察院在认定有罪的同时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此种情况,检察院是可以出据有犯罪记录的。C,存疑不起诉,是经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两次补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为的不起诉,业界俗称"存疑不起诉"。此种不起诉体现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存疑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原则。检察院对存疑不起诉的人,也只能出据无罪的证明。

综上分析:只能对微罪不起诉出据有罪证明,其他绝对不起诉丶存疑不起诉均不得出据有罪证明。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可以减轻处罚吗?

如果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其它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能不能减轻刑事处罚,这得看被害人的直系血亲能不能接受经济补偿。

一般的人不愿接受经济补偿,这里涉及人命关天。最主要的是,你有意也好,无意也好把人家给一下失手打死了。你給无论多少的经济补偿。这活着的人怎么花这个钱?一花这个钱时就会想起死去的亲人。换谁这个钱都无法花。这是一般的共识。

但话又说回来,人死了不能复活,就是判被告死刑,死去的人也活不过来来了。还得落个世世代代的仇人。得绕人时确绕人。留下一片绿茵,给自己以福德,给人以宽容融忍态度。这是留下了善根,而不是留下了恶的仇根。

如果按死者的年龄,按国家标准补偿,被告又拿出许多钱补偿。或不断的以各种形式帮助死者亲人。原告撤回启诉。法院是可以减刑,从轻发落的。这个减刑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化仇家而周全善化世间人生关系很重要。

(图片自拍摄,来自电视连续剧《思美人》的播放中。文章原创,欢迎朋友们品评人生善恶恩仇冷暖,欢迎朋友们审核,点评。)

想要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定情节,因为减轻有可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所以控制得非常严格,你就别想了。

再就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不一样,如果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的一些侵犯身体和财产类的犯罪主动赔偿损失,这是可以的,而且本来就应该赔,根本不叫补偿。

不管是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都是会从轻处罚的,一方面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犯了错误之后,主动的给予赔偿,积极的去化解,可以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同时也能体现出来犯罪嫌疑人真诚的悔过改过。当然可以从轻处罚了。

如果能让对方再出具谅解书,从轻的幅度还会更大一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是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而要求从重处罚则于法无据。

所以如果一旦触犯了刑法,特别是涉及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建议主动与对方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谢谢邀请!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根据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打个比方:

你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而犯盗窃罪,涉案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最高无期。

而判处5年属于涉案金额巨大。

从轻处罚是该档次区间内取较低处罚,比如从轻处罚可以判你4年或者3年,但是不会低于3年,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最低标准是3年。

而减轻处罚是跨档次处罚,涉案金额较大是1个档次,涉案金额巨大又是一个档次,而减轻处罚可以把你从本来判5年的的金额巨大区间,弄到判3年以下金额较大这个档位区间。

至于是否能减轻处罚是看你案子的性质具体情况决定的。因为你违反的是刑法,接受的是刑事处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只是影响判决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刑事案件中不让当事人辨认证据的后果是什么?

问题不清不楚,简单说吧,所谓刑事案件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由于刑事案件证据是公安局和检察院代替受害人搜集并提出诉讼的,因此受害人自身不用直接参与诉讼,自然也不用去了解关于证据的问题。

受害人可以参与诉讼的只有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的时候可以以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参与诉讼,但是刑事案件内容又不在民事诉讼之内,因此,不需要也不用再向没有调查权利和调查能力的受害人再出示已经有利于自己的示证据。

毕竟国家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代表受害人向法院讨回公道和损失,打击犯罪也是公权力的义务,因此,相信国家机关会为受害人讨回一个公道的。

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几十年过去了,这个案件再想侦破,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时间太过久远,很多当时没有被发现的证据都毁于时间的岁月当中,这给现在办的警方带来很大的难度

意外不可能是意外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是意外

因为当时已经被鉴定过了,孩子就是死于他杀,池塘只不过是抛尸地点,这一点不用怀疑

如果凶手不是张玉环的话,那么现在真凶肯定还在逍遥法外,看着这件事情,他的心里可能也会很慌张,他一慌张就可能露出破绽,不过这些都是猜想

但是我们还是要相信警方,命案必破,这个案件迟早会被侦破的,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张玉环就是凶手,那么他还是会遭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凶手另有其人的话,那么张玉环就可以彻彻底底的摆脱嫌疑了,也可以真真正正的还他一个清白

懂得来说,希望警方可以尽快的侦破此案,还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

意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孩子只是掉塘里淹死了,所有的人都没有错了,特别是凶手一样可以光天化日之下过着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回到这个案件里,怎么找真凶?一来是年代久,27年了,如果孩子没有遇害,曾经的孩子都当爸了,要找到那个时候的凶手何其难!

二来是物证,人证都没有,怎么判罪。那个时候不像现在,侦探技术发达,而孩子被丢下水里,可以说指纹都没有,完全是个无头案,那个时候监控设施也没有那么完善,虽然不知道是否有外来人作案,但是对孩子下手,外来人的可能性不大,只有可能是附近的居民。

两个孩子都没了,大家都希望找出真凶,还死者一个公道,而不是把本来的凶杀归类于意外。

虽然意外事故很多 ,比如车祸,溺水等,但是小孩被人掐死沉尸的却不可能,这明显就是谋杀。关键是凶手在哪里,只希望法律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个人看法,案子已经过去27年,很多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对于找到真凶,比较困难。

个人判断,有以下几种可能:

1、真凶还在,但是由于证据灭失,永远查不出来了。

2、真凶还在,通过别的案件,或者新的线索证据查出来了。

3、真凶已经死亡。如果当时真凶40岁以上,过去这么多年,已经是七十左右的老人,很可能已经去世了。

4、很多人说张玉环还是疑凶,我认为这个可以排除,基本不可能的。

这个案子本身比较诡异,如果是仇杀,那么杀人者和两个家庭都有仇?如果不是仇杀,那么作案动机说什么?另外其中一个家庭第二年又有一个孩子死亡,说明了什么?

5、也有可能真的是个意外,两个孩子同时溺水,这种情况倒是常见,每年发生很多起,但是身上的伤不好解释。

能不能找到真凶,这个不好说,但是意外的说法基本站不住脚。

两被害男童均为死后抛尸入水,一男童为绳套勒下颊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另一男童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法医鉴定是非常严谨科学的,因为鉴定结果会左右案件的性质,会影响案件的侦破方向,所以法医鉴定都是非常慎重的。

就本案件的法医鉴定结果而言,个人感觉是没问题的,一个是因为溺水窒息死亡,法医鉴定起来相对简单。二是溺水鉴定技术也相对比较成熟,尤其是在有河有水的地方。

一个孩子脖子上有明显的掐痕,另一个孩子脸上有明显的两条勒痕,沿着嘴角延伸向两侧脸颊。而且发现孩子尸体的水塘,那边没有农田,跟村里的距离也很远,小孩不会自己跑去玩。

当时张幼玲是张家村的村医,医生一般都有职业敏感性,一些外伤,一些掐痕,很容易识别与判断。

对于张幼玲的描述,我觉得是可信的,而对于他的判断,也是没问题的。因为两个孩子都有相关的痕迹,而且这么小的孩子,不可能单独跑那么远,这都不符合常理。

所以,意外的说法大概率站不住脚。其实对于溺水窒息而亡和窒息死亡然后抛尸水中,这其中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一般有医学常识的人大部分都可以简单识别,如果再加上解剖以及相关的鉴定,再结合现场周边的一些痕迹,基本就可以明确决定。

这个真不好说,毕竟1993年案发到现在,时间太过于久远了,虽然现在的侦破技术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物是人非,作案工具作案场所以及物证,这都很难再考究,而且本案件没有人证。

本案件中经常提及的麻绳、麻袋,这些都很难保存,本案中提到的作案现场或者说是被认定的作案现场,当初并没有发现相关证据。所以找到真凶,很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赔偿协议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赔偿协议证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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