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比较刑事法论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比较刑事法论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
看到这种问题,我第一反映是请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转念一想,虽然肯定没什么人看,但还是说说我自己的理解吧。简单的说,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正确适用,独立价值在于它本身所体现的价值。举栗说明,
工具价值:刑法说“那儿有小偷,我要判他盗窃罪”,刑诉法说“没有我可不行。法院、检察院、公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证人等等都要按照我的程序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才能够定罪量刑、罪行相适”。
独立价值:1.刑法说“这人就是不招,是不是要给他点颜色看看”,刑诉法说“给上了颜色的供述我可不认,统统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刑法说“这人到底该定什么罪名好呢”,刑诉法说“别急,咱们庭上慢慢分析”。3.刑法说“怎么老出现侮辱、诽谤人的事儿,我快忙不过来了”,刑诉法说“忙啥啊。我早就说了有些事儿不告不理,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你刑法才能处理”。
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保证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律体系。
最后来张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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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十大期刊排名?
根据最新的排名分布,2020年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的正式成员将为:《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等22家。
有哪些保护未成年的法律文献?
1、《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2、其他法律中,比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等,都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
大学研究生自杀去世,只因导师刁难不同意送审?真相是什么?
听到中国传媒大学2017级动画艺术学研究生黄静怡同学在家不幸坠楼身亡,估计大部分人都跟我有一样的感受,太可惜了。一个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处在最美好的年纪,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就这样消失了。虽说现在还没有最终结论,我们不好做过多的猜测,但对于导师的一些行为还是有些不理解,也觉得黄静怡同学的抗压能力太弱了。
1、因与导师不和,结果连开题报告导师也不签字,最后是找的其他老师才顺利开题。我很奇怪,为什么自己的导师对自己的弟子开题报告不签字?但为什么其他老师宁愿得罪这个导师而签字呢?是因为这个课题本身有价值还是因为看不惯薛姓导师的所作所为呢?我们不得而知。
2、黄静怡同学的论文始终无法过薛姓导师关。我不明白,一个导师平时难道对自己的弟子不闻不问的吗?论文完成后,希望导师给予相关的修改意见,不知是不是导师对黄同学怀恨在心,恶意刁难?后黄同学几经修改,导师还不给通过。我不知道是黄同学的论文真的质量太差,还是导师故意刁难,反正没有导师的签字,黄同学的论文就没法过关。
3、薛姓导师对黄同学论文不签字是导致其跳楼的重要原因。一个学生,在对导师苦苦哀求的情况下,导师反而把弟子拉黑,导致学生精神崩溃,最后走向绝路。即使导师觉得学生论文不合格,也应该多给予指导,多给予安慰。但这个导师做了什么?就在家长表示只要导师签字,就是论文不过关自行负责,导师也不愿签字,给人的感觉导师有故意刁难之嫌。基于此,导师应该有一定责任的。
1、导师的权力是不是太大?由于论文没有导师签字,即使有其他老师签字,也不能盲审通过,没有盲审通过,又怎么能完成论文答辩,怎么能毕业?因此可以说导师可以主宰了研究生是否正常毕业。要知道,有些研究生家庭条件不好,想尽快毕业工作,推迟毕业,其压力可想而知。其实我觉得,只要是盲审,如果大家都认可的论文,没有导师签字有其他老师签字难道不可以吗?正因为导师权力太大,导致了很多导师对弟子的欺压,弟子敢怒不敢言。
我是燕园终身学习,我来回答。
5月1日,中国传媒大学即将毕业的研三学生黄静怡,一个26岁的姑娘,选择了在26楼坠楼,一个如花生命凋谢,让人痛心。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坠楼原因被认为是因为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不能送出去外审,不能参与答辩,这意味着,她的研究生学习会延期。
事件发生后,并没有迅速为公众知晓,校方并没有公布坠楼的消息,直到5月10日女生家属通过网络发布公开信,声讨黄静怡的研究生导师,坠楼事件才为公众所知。
家属在网上公布情况声讨信后,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公布了“情况说明”,表示学院在第二天就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启动了核查工作。
在坠楼到公布信息这10天时间里,不知道学校和家属之间发生过什么事情,但显然,家属对于学校的态度是不满意的,对于黄静怡的导师,则充满了愤怒,所以在公布的声讨信中,对其导师予以了强烈声讨。
在声讨信中,家属认为,黄静怡去世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毕业论文问题,因为导师不同意她的论文送审,即便是黄静怡将论文修改了多次,还给导师发了道歉信,苦苦哀求多次,但导师依然不同意,还把黄静怡拉入黑名单,坚持不同意论文送审;如果导师能搭理黄静怡一下,听取她的诉求,可能就不会走上绝路了。
家属认为,是导师亲手逼得自己的学生走上了绝路,黄静怡的生命是被导师亲手埋葬的。
从这封包含强烈情绪的声讨信来看,其中的基本事实是,黄静怡坠楼,与毕业论文不能送审,不能按期毕业有直接关系,而这,必然牵涉到她的导师,不能送审,是因为导师不让送审,不过,其中并没有说明导师不让送审的原因。
我们知道,研究生培养,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研究生进入学校后,在校期间的培养方案、课题研究、小论文发表、毕业论文的开题、定稿,到送审、答辩等,无一不牵涉到导师,本质上说是需要导师负责的,没有导师的同意,这些事情都是不能完成的。所以,从这种角度说,如果证实黄静怡的坠楼与论文不能送审有直接关系,那么,这确实只能是因为导师不同意她的论文送审造成,而不能送审,当然意味着不能按期毕业。
导师刁难学生,学生宁愿死也不去学校告发,也不给家长说,也是太幼稚了。这样的导师还配做导师吗,教育部为什么不重视起来。从前俩年到现在有好几个研究生和博士生,都自杀了,为什么还不引起重视。所以中国留不住人才,有导师压着哪。
首先,这个问题中使用“刁难”一词是不合适的,“刁难”带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导师是否的确是故意在为难学生,这件事尚无定论。
事件涉及两方,当只有一方在说话的时候,你无法仅仅根据一方的说法贸然得出结论。
为什么会发生舆论反转?因为我们太急于给出自己的站位,仅凭着一方的观点。
作为一个导师,从学生一方给出的证据来看的话,我认为学生自始至终的处理问题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研究生开题,学生呈报论文选题,导师不同意此选题,学生直接绕开指导老师找其他老师签字,然后正常开题。开题后到论文写作,学生论文完成,准备论文答辩,导师依然拒绝签字。
这个环节导师做法有无问题?我觉得问题不大。因为指导老师开始阶段就明确地对学生选题表示了不同意,并拒绝签字。在跟导师意见相左的时候,学生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尊重指导老师的意见,更换选题。第二,如果实在不认同指导老师的意见,学生也可以申请更换导师。这是正确的做法。
正确的路有很多条,但可惜的是,这个学生偏偏选择了一条最崎岖的路:学生一意孤行,直接绕开导师找别的导师签了字,然后顺利通过开题,进入了论文写作环节。
论文写完后,找指导老师签字要求参加论文答辩,指导老师这个时候有权利说“NO”,为什么?因为学生的这个选题当初指导老师是不同意的。现在任何部门奉行的都是“谁签字谁负责”,导师当初就没有同意这个选题,为什么要这个导师签字呢?学生应该找当初开题环节那个帮她签字,顺利放行她的老师啊!
但是,如果开题环节别的老师尚可帮不是自己门下的学生签字浑水摸鱼的话,论文答辩导师们可不敢随便签字,因为这意味着实实在在的责任承担者:学生论文一旦涉及抄袭或质量低劣或政治不正确等责任,导师也是吃不了兜着走。
你看,到了这个环节,学生就走入了一个死循环:导师不签字,学生没办法参加论文答辩;导师签了字,学生这一意孤行,违背规则的账又怎么算?此风一开,导师的权威又如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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