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房屋政策法规(广州买卖房子)

上诉人孙佳、李春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第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广州房屋销售...

上诉人孙佳、李春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第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广州房屋销售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吴丽芬、孙佳与广州市瑞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主要协议是甲方将广州市某路某巷某某房间的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付款总额为人民币283800元均为人民币)。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丙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广州买卖房屋政策法规(广州买卖房子)

2008年4月24日,吴丽芬与孙佳、李春林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协议是,双方通过瑞丰公司十四分公司介绍,乙方转让甲方自己的广州市某路某巷某号房屋,转让价为27.2万元;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手续,但未约定腾出房屋的时间;房屋的风险责任自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之日起计算。

合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乙方逾期未支付货款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款之日起三日内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合同终止;甲方可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余款返还给甲方。乙方支付的金额少于违约金的,乙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付款;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付违约金的,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按实赔偿。

合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屋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三日内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无异议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收到的款项和利息另外退还乙方,乙方还应按收到货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由甲方按实赔偿。

合同《补充条款》规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85000元,并于4月份之前向甲方支付房款20000元。2008年26日;未来5个工作日内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3.5万元。如乙方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双方应于银行作出审核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宝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22000元;房产证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交接当天,乙方将余款10000元支付给甲方。当日,吴丽芬与孙佳、李春林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双方到宝山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当天向甲方支付搬迁补偿费11000元财产转让手续。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2008年5月24日,吴丽芬与孙佳、李春林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协议是甲、乙双方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确认,由于乙方的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已于2008年5月13日获得批准。但是,由于甲方的因故,甲、乙双方未能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房产。由此,乙方遭受了银行贷款申请费、延迟入住或租金等损失。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转让之日,如因税种增加、税率调整等各种原因增加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将被处以房屋总价款2的罚款。

合同履行期间,吴丽芬收到孙佳、李春林共计26.3万元用于购买该房屋。2008年7月19日,双方完成了过户手续。2008年8月4日,孙佳、李春林登记为系争房屋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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