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报案提供什么材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报案提供什么材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到公安局报案时报案材料怎么写(格式是什么)?
首先如果你是个人报案,那建议你直接去公安局相关部门说明来意,之后公安人员会将你的报案情况制作成询问笔录。
如果你是单位报案,那可以自己制作一份报案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报案材料不需要特别的格式,就像书写信件一样,内容理说明你准备向公安机关反映的问题等信息,比如公司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清单等信息,同时盖单位公章。说白了就是只要能让公安机关知道你的来意就行。
刑警队立案,我们怎么知道立案呢?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但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初查制度问题无关
检察机关是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初查活动的。产生这一活动背景,主要是基于对刑事立案的误解和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不适应。
首先,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客观条件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误解。
70年代末,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注1]。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的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立案后的“撤案”问题,提出了“提高立案质量,把好立案关”的口号,一定要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才能立案。对举报、检举和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初查,待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才能研究立案。
其次,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特点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误解。
刑事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
盗窃案的侦破流程是啥,报案了之后,警察咋处理?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通知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联系分局技术人员——出警勘察现场/调阅治安监控——将报案人带回所里做报案材料——决定是否立案。盗窃2000以下治安案件,2000以上刑事案件。入室盗窃一律刑事。公交车扒窃刑事案件,由反扒大队处理,流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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