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清代刑事法治思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清代刑事法治思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总督和巡抚作为封疆大吏,权力相当之大。那清代的总督和巡抚是满人多还是汉人多?
作者:金满楼
清朝对地方的管理体制其实是多元的,总督巡抚制只适用于十八行省,也就是汉人区域,在非传统汉人区域之外,则为将军制,如东北的盛京将军,还有伊犁将军等。
此外,因为漕运及治理黄河的缘故,还设有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等。
不过就帝国的主体部分而言,总督巡抚制则是绝对的主流,这个是需要研究的。
通常说,清朝的总督管辖两到三个省,巡抚只及一省,其中总督设置如下:
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
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两省;
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两省;
闽浙总督管辖浙江、福建两省;
汉人多,因为,满族人太少了,几亿汉人,几十万满人(别把汉军旗汉人,锡伯族人鄂伦春人蒙古人朝鲜人当满族行嘛?),
第一,顺治康熙年间,总督巡抚,旗人占大多数,但是旗人总督巡抚中居大多数是汉族人,典型的贪官总督葛礼
第二,雍正乾隆嘉庆,一样是旗人多数汉人少数,但是汉人比例增加,因为旗人中汉人还是更多,所以还是汉人多,比如《电视剧李卫当官》,李卫江南总督,旗人,汉族
第三,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代,基本上汉人绝大多数了,满人基本丧失了管理国家能力,官文那种都是奇葩了
因为小编下一篇文章要写到某个两江总督,为了比较一下他在两江总督中的情况,小编特地为清代的两江总督排了一份表格。谁知,这份表格却能以小见大,看出清代督抚的一些情况。至于清代督抚汉人与满人变化比例,也能从中得到反映:
一、顺治年间的两江总督
其实,顺治年间的两江总督只是两江总督的前身。担任总督的都是表面上是汉军旗,实际却是明朝的降将。清朝开国,根基不稳,所以需要利用这些汉人治理江南。
二、康熙年间的两江总督
康熙年间,政局稳定,满人牢牢控制了政权。于是,大批大批的满人登上了两江总督的宝座,与之相对的,则是汉人被排挤到了边缘。康熙朝15名总督中,汉人仅占了三名。这三人任职都不长。而且,于成龙算得上一代名臣,竟然临死前才混到个两江总督,也算鼻酸。
三、雍正年间的两江总督
督抚制度形成于明代,满人入主中原后,沿袭明朝的官制,在地方设置总督和巡抚。自此,督抚制度走向成熟。清代的总督一般辖制一省、两省或三省,巡抚则管理一省。此时的督抚,已经是手握实权的地方大员。问题是,清代是满人建立的政权,那么他们在督抚人员的选择上,到底是更多的用满人还是汉人呢?这就有必要对清代督抚做一番了解。
满人初入关时,鉴于督抚权力之大,确实考虑过尽用满人,摒弃汉人。不过这个打算遭到给事中魏裔介的坚决反对,魏裔介上疏称,“抚四海大一统,当宏立贤无方之治,不当专用辽左旧人”。这一主张被清廷采纳。于是,在清代前期,汉人出任督抚的人数,大大地超过满人。据统计,顺、康、雍三朝共有督抚625人,其中汉军旗出身的295、汉族229人、满人125。
当然,清廷如此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迫于形势。清初,满汉矛盾尖锐,如果一律由满人担任地方最高官员,势必加剧满汉矛盾。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清廷选择任用汉军旗人和汉人出任督抚。历史也证明,清廷的策略是正确的。它对于巩固新生政权、缓和民族矛盾,起了重要作用。
到了乾隆朝,满清政权基本稳固,社会矛盾进一步缓解,汉人势力也逐步加强。面对这种情况,以乾隆帝为首的满族最高统治阶层,为了维护满族权贵的利益,在督抚人员的选择上,一改过去的做法。尽可能多用满人,而少用或不用汉人和汉军旗人。以至于在乾隆时期,汉人极少官至督抚的,就连出任布政使和按察使的也不多。
此后,在任用督抚人员上,嘉庆、道光和咸丰继承了乾隆的做法。不过较之乾隆朝,此时的汉族督抚比例有所增加。必须指出的是,这时任用汉人督抚不是为了缓和满汉矛盾,而是因为汉人比满人更有才能。白莲教起义爆发后,清代社会匪乱不断。在镇压骚乱的过程中,汉人表现的比满人更出色。
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指哪三司?
“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三司会审”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三司会审”是在唐朝的“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洪武年间,三司最初是互相独立的,三法司拥有自己的司法审判机构和下属,此后三司逐渐联合办公,并最终成立了三司组织。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处理,平时办案中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在“三司会审”制度中,三法司是严格遵照皇帝的旨意来审判案件的,皇帝握有最终裁判权。
网络图
“三司会审”制度创立的原因主要由两方面,第一便是减少冤狱,古代处理案件时,冤狱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体恤民情,因而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第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间,严厉打压功臣、异己,从而强化专制皇权统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因而“三司会审”制度的创立,可以通过办案来让三法司互相制约,防止刑部独揽审判大权,使裁决权归于皇帝。
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皇帝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审判,审判意见出台后,由皇帝最终裁决。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或者京畿道,当三司完成审判后,提请皇帝裁决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会审结果,下令执行;第二是皇帝会在会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改动,比如说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第三种情形是皇帝不认同会审结果,从而会驳回给三司重审。
《北齐律》在古代的作用有多大?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数千年的法制史上,有几部里程碑式的成文法典籍,包括开山之作《竹刑书》、登堂入室之作《北齐律》和成熟定型之作《唐律疏议》。如果把中国古代成文法分为三个阶段的话,那么,《北齐律》应该处在第一、二阶段交界处:竹刑书——《北齐律》——《唐律疏议》——《大清律例》。
首先说一下《北齐律》的特殊意义。
一是它上承秦汉、下启隋唐,中国法律从朴素、宏观进入细分、具体阶段,已初步具备中古时期法律特征。
二是第一次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特征就是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可以说是先秦“礼法”精神的延续,逐步形成了中国法律“法内有情”的独有特色。
三是首创“名例律”的总则篇目。把《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开一代风气之先,隋唐直至明清各代,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
四是旧“五刑”向“新五刑”转变。以墨、劓、剕(刖)、宫、辟为主的旧五刑,简单粗暴、血腥残忍,体现了上古时期文教不兴的特点,到魏晋南北朝的时候,逐渐为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所代替。
五是规定了刑等。可以简单理解为“刑罚轻重”,是量刑的进一步细分。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比如“杖刑”,原来只规定了杖击,至于击五十、六十,还是只击三十没有具体和规定。
其次,之所以说《北齐律》是“登堂入室之作”,是因为在它之后不久还有一部真正成熟之作——《唐律疏议》。
大唐贞观初年,李世民按照魏徵“专尚仁义,慎刑恤典”的建议,确立了“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这一点上承《北齐律》),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了《贞观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的立法精神指导下,高宗李治修订并颁布了《永徽律》。两年后即永徽四年(公元653年),一部《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又同时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这就是著名的《唐律疏议》,简称《唐律》。
《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真正成熟定型之作,它的最伟大之处在于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一直到清代,虽然历代均有立法,但都没有脱离《唐律》的窠臼。不仅如此,《唐律》还直接影响了高丽、倭国、暹罗、交趾等国的立法,几乎遍及东南亚。
清人吉同钧评价说:“《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诚确论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清代刑事法治思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清代刑事法治思想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