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特殊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的条件都有严格的规定。在中国,口头遗嘱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那么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呢?接下来上海遗嘱和继承律师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做出最后的行动声明。所谓危急情况,是指立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而随时面临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应当有一名或者多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紧急状态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记录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见证口头遗嘱的条件
根据第《继承法》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因紧急原因所写的没有其他记录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行为人在社会受到危害时,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至少有一个或者两个方面可供证人见证。”
具体来说,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
1、遗嘱人应当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内容。
2.亲眼目睹中国人口的人记录的。但并不需要像书面遗嘱那样向立遗嘱人宣读或解释其内容;无法记录的,以证人记忆能力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学生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间、地点;如果不能及时记录,就必须永远记住。
4、情况允许的,记录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或按指印。
无效的口头遗嘱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胁迫、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且被篡改内容无效的。
遗嘱不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存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于此类遗嘱,遗产继承必须在扣除应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温馨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很难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能在立遗嘱人患病或死亡等危急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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