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何区别?治安管理法和刑法有什么关系?
1.治安案件是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只需要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理,而刑事案件是针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刑法里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由公安进行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作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判决的案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见,两部法律调整的行为对象有一定的类似性,只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同罢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
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
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等。
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刑事诉讼?
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扩展资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释义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