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呢(经过公正的赠予合同不得撤销)

李老师与陈女士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结婚。2001年8月,李老师与陈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小李。2005年,李老师与陈女士因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李先生和陈女士约定婚后共...

李老师与陈女士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结婚。2001年8月,李老师与陈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小李。2005年,李老师与陈女士因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李先生和陈女士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A房归李先生所有。小李和陈女士住在一起,李先生不需要支付赡养费。

2007年底,李先生打算再婚。李先生再婚前,给陈女士写了一封书面的礼信。赠书是李先生亲笔写的,内容是他将把A市的所有房子都捐给小李。

如何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呢(经过公正的赠予合同不得撤销)

随后,李老师、陈女士和小李到公证处对捐赠进行了公证。

2008年,陈女士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李的名义签署了捐赠给***。由于李先生至今尚未将A处的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因此小李要求确认赠与函的有效性。并要求李先生将A处的房子过户到小李名下。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者可以撤销赠与。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捐赠人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

不履行捐赠人赡养义务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李老师给小李的赠与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在捐赠财产即A房转让之前,该赠与不能撤销。

李先生作为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小李作为受赠人当然可以要求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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