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审查,刑事拘留的审查期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拘留的审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拘留的审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刑事拘留押解程序?一、刑事拘留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拘留的审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拘留的审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押解程序?

一、刑事拘留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拘留的审查,刑事拘留的审查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什么是审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条件?

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经过侦查,认为“这个人不能放”,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会指派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来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谓之“审查逮捕”。

逮捕是五种强制措施里最严厉的,它完全剥夺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用之不当,会产生很多“后遗症”,因此限定了严格的条件,慎之又慎。

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达到什么程度呢?举个例子,一个伤害案子,要有被害人报案证实发生了犯罪、要有被害人、证人证实打人者是###,并且这些证据有查证属实的,就是证据来源合法、不是“孤证”、没有矛盾等等。具备了这些,才是符合了第一个条件。

条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犯罪比较严重,初步估算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拘役、管制的都不符合,像危险驾驶罪才判1—6个月拘役,显然是不能逮捕的。另外,对于有些案件“前期工作”做的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或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有可能不起诉或判缓刑的,也均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

条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比如,嫌疑人是跨区域流窜作案的、嫌疑人扬言要报复被害人和证人的、嫌疑人有可能会串供、逃跑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只要发现“苗头”,认为不逮就有可能发生这些危险时,也就具备了逮捕的必要性,逮捕是必然的。

逮捕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会起到打击犯罪的威慑作用;用不好,就会带来诸多“麻烦”,一定要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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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问题,分别回答。

1、什么是审查逮捕?审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完成。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査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也就是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比如入室盗窃案,现有证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嫌疑人入室的事实,就应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比如说,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类的案件,判处刑法比较重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该批准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也就是嫌疑人对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干扰办案的,可能影响案件正常进行的,可能导致嫌疑人逃脱的,都需要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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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中国哪个地方的小道消息最多,看守所绝对是其中之一。

狭小的监室里,每个犯罪嫌疑人心里都忐忑不安。他们虽然来自五湖四海,犯的事情也是五花八门,但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谁不知道自己要不要进监狱,要在监狱关多久。

判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等待判决的过程。

这种心情令人崩溃,时间一长,各种关于量刑的理论也多了起来。在众多理论中,一种理论最有市场:“坐不坐牢,关键看逮捕与否,被逮捕了就要坐牢,不被逮捕就不用坐牢。”

这种说法靠谱吗?小编为您解答。

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通俗来说,就是决定嫌疑人要不要继续关在看守所。如果逮捕,就继续在看守所关押。否则,就会从看守所释放。

逮捕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所谓社会危险性,就是嫌疑人有继续犯罪、串供、毁证、逃跑、自杀等可能性。二是10年以上的重罪犯,三是曾经故意犯罪的惯犯。

嫌疑人怕听到自己被逮捕,一个原因是一旦被逮捕,就要继续关在看守所。

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被逮捕后,2个月之内,案件会到检察院。检察院根据案件不同,可能会审查1个月至6.5个月。之后,如果起诉,案件到法院,一般还要20日-3个月。这段时间,嫌疑人将一直关在看守所。

但在这个期间,嫌疑人也不是绝对没有可能被释放。如果在这期间,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重新考虑要不要释放。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无论是已经刑事拘留或者是取保、监居的,得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一看有犯罪嫌疑人,二看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三是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的,经提讯后确定。如可捕的,向报捕部门下批准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不批捕的,下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已被刑拘的报捕部门必须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外国人拘留审查通知大使馆吗?

外国人被司法拘留的,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

通知时限,凡外国人被拘留(含行政、刑事和司法拘留)或逮捕,如当事人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如无此类条约规定的,亦应尽快通知。

刑事拘留27天代表被批捕了吗?

不一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最长可延长至37天,37天后侦查机关要么批捕,要么变更强制措施。所以拘留27天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批捕犯罪嫌疑人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釆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拘留27天这个是看具体情况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距离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 

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拘留的审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拘留的审查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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