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1、刘2、刘3、刘4、刘5因继承法律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他们对北京市民初字民诉第20446号案的判决不服,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结束审理。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广州遗嘱认证、继承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
刘1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年,海淀区唐家岭东南一街号院为此收到三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新城1号房、2号房、3号房的系统安置设计,以及住房及补偿政府补贴1,806,503元。
我就是上述拆迁管理所安置的人之一。号院拆迁工作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除我分享外,其他企业均属于刘7、杨。夫妻共同增加财产。刘7死亡。此后,其名下的股份可以依法处理,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杨、刘6享有的财产由刘1管理。
诉称:海淀区唐家岭新城现有行政区划1号、2号、3号房屋将获得建拆风险补偿补助162.117万元。杨、刘6享有的财产由刘1管理。
刘2、刘3、刘4在原审人民法院辩称: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本人曾在号院居住过,无个人信息。在号院工作的刘1的财产。
刘1不享有院企业拆迁公司的权利。刘1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刘7的两份遗嘱可以剥夺刘1的继承权。
刘1不具备财产代管人资格,也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刘1的诉讼服务请求是,他们没有相关的法律理论依据,要求驳回刘1的全部诉讼程序履行请求。
刘X5在一审法院辩称,刘X5自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小园,并参与了小园房屋的改建和建设。因此,刘X5享有拆迁权,刘X5依法享有继承权。2010年8月22日,刘X7遗嘱印章与签名不一致,应属无效,不予承认。刘X5同意刘X1的说法。
法院审理原案后需查明:刘7与前妻邱育有刘2、刘4、刘3三个孩子。1963年12月,邱死亡。刘7与杨于1967年再婚,育有一子一女,即儿子刘6、女儿刘5。刘1是杨与前夫所生。杨再婚后,刘1与刘7、杨一起生活在环境号。
刘2、刘4、刘3也与刘7、杨一起住在号院。刘1结婚后,选择离开号院。刘2、刘4、刘3婚后均搬出号院。2012年7月7日,刘7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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