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责任重罚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责任重罚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绥化:两名醉酒男列车闹事,被刑事拘留, 你怎么看?
感谢邀请。喝酒不犯法,但是闹事就要重罚!只有真正做到让那些违规者感受到了“肉痛”,才能引起他们的重视,换来他们对于规则的敬畏。
黑河开往大连的2210次列车上,两名醉酒男子在车厢内大吵大闹,不断仍烟头和酒瓶,随即其他旅客报报警,警立即前往餐车对两名男子的行为进行劝阻,可二人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张口对乘警进行辱骂,期间一名男子还在烟盒中拿出多根香烟一起点燃,挑衅乘警,让乘警罚款。随后二人上前撕扯乘警衣服,还用拳头击打乘警。目前两名违法嫌疑人因涉嫌防害公务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处依法刑事拘留。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处罚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笔者看法
火车属于公共运输工具,公共场合的乘客,理应遵守一些最基本的乘车准则。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闹,这既是自己的素质体现,也是对其它乘客的尊敬。但总会有一些人喜欢去违背这些准则,觉得自己花钱买票,就可以获得“为非作歹”的权力。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不仅让其他乘客不满,也可能涉嫌违法了相关的治安条例管理法,严重的可能被拘留。
火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本身也需要人们的爱护。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里,一些人的任性妄为,也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除了相应的劝说以外,引入征信体系,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显然已经势在必行了。
奉贤区:撬锁、破坏二维码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90后小伙被起诉, 你怎么看?
照这小伙子的逻辑,停车埸上的公汽可以开一辆回家当私家车用,现在好多人认为共享单车遍地都是,少一辆无足轻重,随便骑随处丢,更有甚者肆意损坏共享单车,甚至弃车于河水湖滩。这明显是社会公德的严重缺失,对于这种人应加强鉴管,媒体予以唾弃和谴责,严重危害公共财物者应追缴处罚和刑事责任。重罚!!
老鼠仓将受到哪些处罚?历史上有哪些案例?
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监管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同时,《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特别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深圳“老鼠仓”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自己担任基金经理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股票买卖,被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马乐全盘认罪。
庭审披露了马乐在长达2年时间里是如何操纵“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2014年2月21日开庭的“老鼠仓”案主角马乐年仅32岁,曾因临危受命将博时精选基金扭亏为盈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马乐因涉嫌操作“老鼠仓”案发。经查,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2年多时间里,非法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3个股票账户,先于基金股票低价买入,又先于基金股票卖出,买入与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买入与卖出金额双边成交金额共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利用基民资金为个人股票“抬轿”,即典型的“老鼠仓”,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老鼠仓是中国市场约定俗成的术语,指某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获取本机构的投资交易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自己交易获利。
1、国内首例“老鼠仓”
案情回放: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通过“老鼠仓”交易,非法获利约153万元。
处理结果:2008年4月,证监会取消了他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万元,还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2、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新颖“老鼠仓”
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查询的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其中查询15次以上的账户70个。
按照涂健的指令,其弟涂欣动用家人及朋友的9个账户组进行跟随交易。经统计,上述9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老鼠仓很隐晦,收到最多的是谴责!中国私募一哥徐翔,就是案例。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确了对老鼠仓行为的严厉打击,法案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益输送,让资金能够在相对低位买入筹码,使成本低于市场上大部分的投资者,老鼠仓属于违法行为,被市场的投资者所不耻。2006年将老鼠仓行为列入刑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老鼠仓原理
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从业人员利用行业优势,提前知道内部消息后在低位买入筹码,并且通知其他亲朋好友一起参与买入的行为。待股价开始拉升上涨后,实现高位套利。
另外一种是利用资金优势,在盘中快速打底价格,让利益方在低位买入筹码的行为。这种手法,在K线图上一般会留有很长的下影线。
历史上的老鼠仓案件
2014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案发前马乐系博时基金经理,其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1883万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该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有机会建老鼠仓的一般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和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将危及其生存根基,更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律专家建议:对基金经理人如此违规行为应与学术造假抄袭一样严肃处理,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市场禁入,并罚没所得。
最后
老鼠仓利用资金优势和业内消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不要为了一时谋取非法利益而换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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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责任重罚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责任重罚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