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74,刑事诉讼第74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第74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第74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第74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第74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辩护权,包括选择辩护人、提供证据、质证证人、发表辩论意见等。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被告人可以通过行使辩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第74,刑事诉讼第7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第74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第74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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