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自诉状的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自诉状的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享有求刑权的主体?
求刑权的主体为公诉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责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承担)。
量刑权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法院。行刑权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可以作为某些刑罚的执行者。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受害入及其近亲属有无求刑权?控辩双方的辩方有无求刑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受理案件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从各个方面考虑,立法授予的是请求定罪的权利,而非定罪权和求刑权。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有观点认可存在辩方的求刑权。 我以为,此处辩方存在的是求刑的权利而非权力.求刑权为公诉机关独具。
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上诉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分别是哪些?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就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与当事人具有本质的不同,与产生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为了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揭露犯罪而参加到诉讼中的有关人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自诉状的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自诉状的主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