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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男子争执后用自制火药枪将人杀害,隐姓埋名27年超过追诉期限仍被起诉,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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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的量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刑事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在案件发生之后的这二十年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的例外,就是如果这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检察机关应层报致最高检察院,如果最高检察院对报请核准追诉,那么就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株洲的枪杀案,遵循的就是这个程序。
1992年7月15日凌晨,男子彭某与其哥在株洲火车站附近等候载客,他们各自携带了一把用发令枪改造的自制火药枪。
在载客过程中,二人与殷某、袁某发生争执。对峙中,彭某用火药枪向殷某连开两枪,殷某死亡。
不需要看,经过最高检察院批准而追诉,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力。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27年司法机关一起在追查嫌疑人,即使超过追诉期,也可以起诉追究其故意杀人的犯罪。现在法律有很多规定,理解法律站在社会角度上理解,不能片面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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