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例分析海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案例分析海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浙江温岭一辆槽罐车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你怎样看待此事?
油罐车爆炸的威力相当于150公斤TNT炸药。看到网上视频所报道的,当时油罐车爆炸的那个巨大轰隆声和周边民众的惨叫声,听着让人揪心颤抖、不寒而栗!
截止今天,此次浙江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已经造成直接人员伤亡19人,171人住院接受治疗,重症病例23人。
油罐车爆炸,火光四溅、浓烟滚滚,威力无穷。基本上周围5公里之内的建筑物都受到巨大的损坏, 非常惨烈!
据当地人员介绍,当地道路两边的村庄受损严重,基本上半个村子被炸没了。当地村民受伤严重,非常惨烈!
当时那种惨叫声,仍言犹在耳。
事故发生以后,地公安部门已经派出专业的干警来调查事故和勘察现场。
同时,所在的保险公司已经进入现场进行赔偿工作,统计经济损失而民众伤亡赔偿情况。
油罐车本来就属于高危车辆,对于司机的职业技能要求较高,且油罐车本来就容易发生危险,对驾驶车辆的专业技术、维修和养护、安全检查等有着最为严格的要求。
有必要逐步实现高速客货分离!疫情期间高速免费通行时,四车道有两车道都是密密麻麻的大货车,不时就有货车挤占小型客车道,十分危险。大型货车已经是高速公路行车的一大安全隐患,下路匝道堵车也多数跟大货车有关,客货分离也有利于根据不同天气、路况和政策实行分流管理和交通管制。
危化品引起的安全事故已经不是个别案例,每次都十分令人痛心!这次又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应该算是一个开阔地带,但是仍然造成如此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我们之前的环保行动,已经让很多生产危化品企业关闭或者搬离市区,但是很多城市还是存在这种危化品生产企业就坐落在离居民区不远的距离。而且企业越大搬迁越难,虽然群众呼声很高,但是这类企业的理由更多,比如搬离成本高,职工上下班困难等等。很多大型石化公司地方政府甚至没有管辖权,这些公司在当地都有很长时间的建厂历史。随着城市发展,厂址位置已经变成市区,甚至是新的城市发展中心,周边居民区、商业区密布。一旦出现事故,甚至是一小事故造成的后果都不堪设想。
如果您身边就有这种危化品生产企业,请在评论区留言给出信息。我们希望能够引起足够重视,防范于未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个别企业的经济利益。
准确地说,引发10死117伤“温岭613大爆炸”的不是油罐车,而是更加危险的液化气槽罐车。
为何这么讲呢?
因为经过测算,一辆前四后八能拉20吨重的液化气槽罐车突然爆炸,其巨大威力相当于引爆280顿TNT炸药。
更为可怕的是,液化气槽罐爆炸通常会带来两次破坏。先是罐体破裂发生物理爆炸,罐内液化气瞬间膨胀250-300倍变成气态,犹如平地一声雷,产生首次冲击波;
紧接着,气态液化气迅速与空气混合,当它达到一定浓度时突遇明火,将发生化学爆炸带来爆燃,产生巨大的第二次冲击波,俗称“闪爆”,其爆炸威力相当惊人,如碰巧发生在人口、建筑相对密集的村镇附近,后果不堪设。
1.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教培训力度,时刻绷紧安全弦。要知道爆炸危害猛于虎,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造成10死117伤的“温岭613大爆炸”,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伤亡,堪称影响恶劣,教训惨痛,有关部门应该警钟长鸣,有针对性的对司机等人进行危化品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时刻绷紧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安全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相关消息报道:负责运输的公司曾受到过11次行政处罚,真不知道相关部门的处罚有何意义?危险品行业应当是零容忍,不要等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再搞突击检查严惩,应当常抓不懈,希望政府部门严厉追查相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领导成员和直接经办人要受到严肃处理。一
讲笑话引发别人笑,如果别人笑死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负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不能笑,一笑就会死,明知此情况的,还要给他讲笑话,让他笑死,这样就是触犯刑法,有故意杀人之嫌,要承担刑事责任。
2、不负法律责任,但要有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有人不能笑,一笑就会死,不知道此情况的,给他讲笑话,他笑死来了,虽然不存在故意,但其死与讲笑话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先说法律责任,对个人而言包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来说是由合同和侵权引起的:侵权是不可能的,讲笑话不侵犯对方的任何权利(不绝对,例外见刑事责任部分的分析)。合同的话就看你有没有和他签订关于讲笑话和死亡有关的协议,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生命权是不能自己处分的。刑事责任部分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的,在一般认知下讲笑话是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不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便产生这种结果讲笑话只能是死亡的间接原因而非直接原因,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外情况是你明知对方不能笑一笑就会死,你还让他哈哈哈,那你就要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应急的突发事件分类?
我国应急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农作物病虫害等生物灾害,等等。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侵袭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大自然灾害经常发生,给社会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经常出现极端天气引发的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进入21世纪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各种矿难频繁发生。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困疾病、食物与职业中毒、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目前,人类消灭的传染病病毒只有天花一种。全球新发的30种传染病中有一半已经在我国发现。此外,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也警示我们,绝不能忽视食品安全问题。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因而,绝不能对社会安全事件的防范与处置有丝毫的懈怠和麻痹,特别是要建立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诉求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标本兼治,根除社会安全事件滋生的土壤。
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在应急管理中,要明确责任主体,方便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专业处置的原则以避免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救援可以是综合性的,而处置必须体现专业性。此外,突发事件的分类是静态的,但是,突发事件的演进却是动态的。各类突发事件之间往往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需要各个部门协同应急、合成应急。因而,在现代社会,要关注系统性的风险,一定要以系统的眼光来认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在坚持分类管理的同时,也要提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从而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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