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信用卡透支是真的吗(行用卡透支)

[案件详情]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嫌诈骗,并被停职一年。并处2万元罚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详情]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嫌诈骗,并被停职一年。并处2万元罚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并委托我们上海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案件焦点】原被告刘某某供述:我知道公安机关跟我有关系,因为我透支的信用卡还没有还清。我是用建行透支卡透支的。该卡是6、7年前申请的,限额为1万元。2016年4月,我在分行透支了6000至7000元。我不知道具体金额。当时我生病了,就用这些钱去看病。后来,我分两期还清了这6000元,但还款后10天,一个月之内,我又透支了6000至7000元。这次透支后,我再也没有还款。因为后来老婆又病了,我以为这张信用卡还有利息。我同意在雇主发奖金时花掉利息并偿还贷款。我的雇主每年七月发放奖金。奖金用来治疗我妻子的病。我想等以后有钱了再还。后来我的电话号码和工作地址都变了,我也搬家了。建行的人肯定找不到我。我没有通知银行,也不知道需要通知银行。我一知道就会告诉银行。我要求弟弟还钱。原审认为,原被告刘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信用卡后,以非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透支。其在规定期限内催收债务且拒不偿还的行为,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且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可以判处缓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九十六条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2万元罚款。【律师观点】1、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办理了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卡号:,账户编号:*,开户日期:2015年6月24日,信用额度:2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被告刘某某开始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最后一次消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此时,被告刘某某尚欠银行本金10102.13元。此后,银行先后五次从刘某身上扣款3286.54元,以抵销其部分信用卡欠款。截至2017年5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刘某尚欠银行本金6815.59元,年费200元,滞纳金1346.24元,手续费84元。利息3955.59元,合计人民币12,401.42。扣除银行收到的复利974.65元后,尚欠银行利息2980.94元,本息合计9796.53元。2017年8月10日,刘某某清偿了上述全部欠款。

2、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的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手续,被告人刘某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万元,即该卡的“透支额度”是2万元。袁某、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卡以来,未曾超过该透支额度。3、银行出具的相关手续没有规定信用卡透支期限,银行的电话催收记录不能证明银行已履行催收通知义务。综上所述,1、刘某透支金额不足1万元,不含福利金、滞纳金、手续费及发卡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2、刘某的信用卡额度为2万,透支金额在1万以下。不超过规定限额或透支规定。3、由于刘某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搬家、变更了电话号码,银行出具的电话催收记录不能证明银行已履行催收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刘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决】刘某某虽然使用信用卡进行了大额透支,但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因此,公诉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这些指控无法成立,也没有得到支持。本院原判错误,应予撤销。依据本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本案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本院刑法第422号判决。农行处子;2、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罪。【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催告后仍不退还卡的行为。由发卡银行。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告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拒绝归还或尚未归还的金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及开证行收取的其他费用。只有两次催缴超过三个月发卡银行仍未退回款项的,才会被视为“恶意透支”。上海律师:关于恶意透支:1、两个条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二是发卡行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未还款的;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明知无力还款,大肆挥霍透支。返回;透支后隐藏、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追收等。3、恶意透支金额1-10万恶意透支10万-100万金额巨大。100万以上的金额尤其巨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金额不包括在内。不包括滞纳金、复利及发卡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判决前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前偿还透支利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律师-信用卡透支是真的吗(行用卡透支)

对此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上海律师咨询——上海法律咨询更专业!网站声明:本文《上海律师:信用卡透支,一审被判刑,二审无罪》可能包含部分信息。以学习和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和互联网相关知识。如果您发现任何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和所有权信息。一经核实,本站将立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廊坊律师主播招聘,廊坊律师主播招聘信息
上一篇 2024-06-06 10:52:42
非法集资的下场(非法集资会怎样)
下一篇 2024-06-06 11:25:5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