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沪02民中5873号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年9月12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沪02民中5873号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周静,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陆健,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发生纠纷。更名为“中国石油上海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本人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沪0110民初9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
中国石油集团及上海石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中国石油集团及上海公司的反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中石油集团及中石油上海公司继续租赁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与事实不符。涉案加油站搬迁事宜已获主管部门批准。加油站建筑为永久性建筑,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应按合同续租。土地使用权人包头中学经区教育局批准,于2000年与上海万里加油站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合同。包头中学提供土地,万里加油站出资。经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普陀区搬迁至现址,并以时光加油站名义运营。加油站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按《合作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续期方式续期。土地是用来教育的。建设曙光加油站,包头中学应承担变更土地规划用途并申请建设批文的义务,否则《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土地租赁协议》双方同意,如仍需要继续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石油集团及上海公司优先续租。因此,是否续租取决于中国石油集团及上海公司的意愿。取决于需要。2、加油站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依法取得的财产。该加油站的建筑及附属设施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上海公司拥有。即使不能续租,洋浦教育资产中心也应赔偿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裁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缺乏依据。曙光加油站资产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名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多次对加油站进行改造,形成目前的资产规模。中国石油集团、上海公司与包头中学就加油站资产权属有明确约定。《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届满后,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不再经营加油站的,加油站的土地和设施全部归包头所有。所有中学。《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拆迁时,政府补偿的地上资产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享有。上述协议均未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上海分公司施加任何恢复原状的义务。3、杨浦教资中心拒绝续租构成违约,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营业。不应收取所谓的土地使用费,并应赔偿中石油和中石油上海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因杨浦教育资产中心拒绝续租,该加油站自2015年12月23日起暂停至今。一审法院判决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自2015年12月24日起缴纳土地使用费,缺乏依据。同时,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因无法经营而遭受巨额经营亏损和职工安置等其他损失,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应予以赔偿。4、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即使不能续租,一审法院也应对加油站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归属作出判决,中石油及中石油上海公司有权获得赔偿或财产损失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首先要求对加油站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残值和停产损失进行审计评估,但未获准。
涉案土地使用人为包头中学。包头中学本应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违反了法定程序。
洋浦教育资产中心辩称,不同意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上海公司主张的合同无效,也应各自承担无效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的索赔要求没有依据。杨浦教育资产中心认为《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已在合同期内履行完毕。由于上海市教委发文强调教育资产只能用于教育目的,因此与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的租约不能续签。本案加油站的建设是有历史背景的,也是合法的。区教育局、杨浦教资中心和学校多次发函告知不再续租。杨浦教育资产中心一审要求将加油站的建筑物及固定设施恢复原状。如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不愿意恢复原状,洋浦教育资产中心可以予以理解。
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石油上海公司搬出截至当日的土地使用费;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上海分公司联合将上海市杨浦区时光路XXX号场地恢复原状。
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油上海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在原租赁协议的基础上与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油上海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协议;2、如不能续租,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应赔偿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加油站建筑物及设施等固定资产损失6,300,061.50元,职工经济补偿132,489.42元;3、杨浦教育资产中心赔偿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因停业造成的损失4,407,919.74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浦教育资产中心与中国石油上海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到期,中国石油上海公司应将租赁土地返还给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并恢复原状。中国石油上海分公司自2015年12月23日起暂停运营,故前期土地使用费参照原租赁合同确定,后续土地使用费酌情确定。中国石油集团及上海公司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规定,难以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第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自入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上海市杨浦区判决生效。光禄号2015年12月23日前按日租金1,369.86元计算,2015年12月24日起按日租金300元计算);三、中国石油及中国石油上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财产转移至上海杨浦区。站点位于No.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庭审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表示,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加油站的来源。该加油站于2000年三方合作建设,当时得到了杨浦区教育局的批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上海公司通过产权收购获得加油站经营权,并在收购后对加油站进行增值和增值。2010年签署租赁协议时,双方同意只要中石油和中石油上海继续运营,就可以无限期续签。杨浦教资中心表示,《合作协议》和《土地租赁协议》都是有期限的,并明确规定如果需要续租,必须签订新的协议。
本院认为,无论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如何取得曙光加油站权益,本案均以中石油上海公司与杨浦教育资产中心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上述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土地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满乙方仍需继续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或购买权”。由于在期限届满前,杨浦教育资产中心作为出租人已通知中石油上海公司“退租教育”不再续租,因此不存在同等条件下续租的问题。中石油及中石油上海公司的续租请求缺乏依据。关于中石油、中石油上海公司向洋浦教育资产中心索赔,鉴于中石油上海公司与洋浦教育资产中心签订的第《土地租赁协议》号协议中未规定租赁期满后,中石油和中石油上海公司向洋浦教育资产中心提出赔偿请求。中石油上海分公司将获得加油补偿。车站运营所需投资需由出租人补偿或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义务恢复租赁物原状并返还租赁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并返还租赁物。送给杨浦教育资产中心并没有什么问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请求洋浦教育资产中心赔偿损失,但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在房屋使用费方面,中石油上海分公司虽然于2015年12月暂停使用加油站,但租赁场地并未归还,客观上造成了空置损失。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相应的使用费标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不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上海公司的上诉。据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23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共同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官助理张宇
审判长卢伟伟
吴海荣法官
王小梅法官
2017年9月12日
张宇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