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2021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境内、境外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和来自中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境内、境外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和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

2021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2021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受雇、受雇、履行合同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收入;

各种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收入;

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等财产或者转让中国境内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但连续不满六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税。当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任何一年中,如果有一次出境超过30天,则在中国连续居住满183天的年限重新计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九十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用人单位支付,不由用人单位所在机构承担或中国的一些地方。该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个人因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收入。

劳动报酬收入,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修、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等服务。

作者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形式出版或者出版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版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从事境内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转租取得的收入;

4.个人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指个人拥有债务、股权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出租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附带所得,是指个人因中奖、中奖、中奖以及其他附带所得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应税所得项目难以确定的,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确定。

第七条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证明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标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证券的,按照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取得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政府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个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他所得税补贴和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缴纳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所谓救助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个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贴。

第十二条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应当免税的收入法律规定的收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及个人缴纳的税款等。返利符合国家规定。延期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支出。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未完成扣除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各项术语,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视为一次性收入;同一项目连续取得的收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视为一次。

财产租赁收入,视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视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所得。

附带所得每次取得所得均按一次计算。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和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收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谓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库存损失、固定资产、存货毁损、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取得营业收入而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每个纳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6万元。办理最终结算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有价证券,包括购买价款和购买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建筑物的建设费或者购买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辆船舶包括购置价款、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部门确定财产原值。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单次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所得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是指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中国的国家机构。对教育、扶贫、救济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境内、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和营业所得,应当合并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境外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法律应当缴纳的所得。实际上已经支付了。所得税金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营业所得和其他所得抵扣所得税的限额。境外支付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综合所得授信额度、营业收入授信额度和来自中国境外国家的其他所得授信额度之和为:来自该国家的收入的信用额度。收入信用额度。

境外国家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来源于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其差额在中国支付。超过该国所得抵免限额的,超出部分不得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该国所得抵免限额中扣除。)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从余额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种所属年度的相关完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按照该税种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与纳税期限相同。自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收取附加费。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征收利息至补缴税款之日为止。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按时缴库,并以专用方式入库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综合收益需要办理结算的情形包括:

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综合收益,且年度综合收益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年度综合所得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在结汇地现场办理退税。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当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扣缴税款后。获取的所有个人信息、缴纳的收入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扣缴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地或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纳税年度只能从一地取得的所得中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申报扣缴的个人信息、收入、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予以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改正;逾期未补正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预扣税款缴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时上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底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已按月、按季、按次预缴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收入不再折算;应当退税的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计算。按照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扣缴义务人缴纳手续费时,应当填写退税函;扣缴义务人应当持退税函,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十四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格式,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军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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