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将通讯记录与通讯号码用户的关系比喻为“幕前”和“幕后”。而将“幕前”和“幕后”连接起来,意味着刑事律师否认将通讯记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首要证据。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通讯记录的概念
所谓通讯记录,是指手机、座机等通讯设备以及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工具使用过程中留下的信息记录。
2.通讯记录形式
通讯记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具体证据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个是电话表记录。手机等通信设备相互连接时会留下相应的通话记录,这些记录存储在个人手机和通信运营商的数据库中。通话清单按时间排序,完整详细地列出电话号码的通讯状态,包括对方号码、通话时间、通讯时长、号码位置、主叫方和被叫方等。通过通话清单,您可以清楚地了解电话号码的通讯状态。了解某个通讯号码的通讯动态。
二是轨迹记录。通信运营商根据每个城市的规模设置不同数量的计费基站。这些基站提供该地区的无线电覆盖,并通过移动电话终端传输信息。手机每次到达一个位置,都会向最近的基站注册。因此,通信运营商可以通过基站的位置轻松获得手机用户的大致位置。
三是讲记录。短信和微信聊天已成为现代人们远程聊天的主要方式。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聊天记录将以电子方式存储,并保留发送来源和时间。
三、刑事律师如何把握通讯笔录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准确审查、判断交往笔录证据:
1、刑事律师应核实通讯号码的使用者是否真实。通讯记录反映通讯号码的使用情况,通讯记录对应特定的通讯号码,例如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信号等。虽然每个通讯号码一般都会绑定特定的用户信息,例如购买手机的身份证等。手机号码,该信息与手机请求信息绑定,不能直接反映该号码用户的真实身份。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一个人使用另一个人的手机号码,或者这个人登录别人的QQ账号等等。显然,这些情况无法通过通讯记录来直观判断。通信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分别是谁?是该号码的使用者本人吗?是否有其他人使用该号码的情况?该号码是否由特定人员单独使用?即是否有证据证明该通讯号码的真实用户?予以澄清。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将通讯记录与通讯号码用户的关系比喻为“幕前”和“幕后”。而将“幕前”和“幕后”连接起来,意味着刑事律师否认将通讯记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首要证据。
2.刑事律师应当核查通信记录的证据来源是否明确。来源不明或可疑的通讯记录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因此必须特别注意证据来源的需要。一般来说,通讯记录来自以下三类渠道:一是原始载体;第二,通讯运营商;三是技术调查。首先我们要了解通讯记录来自于上述哪些渠道,然后针对不同的渠道进行相应的详细检查。如果来自原承运人,需核对手机、平板、台式电脑等原通讯设备是否被扣押,何时、向何人扣押,原承运人是否随案转移,以及信息是否被提取和复制。与原载体内容一致;如果来自通信运营商,需审查谁提取、何时提取,是否有通信运营商的数据下发和内容核查指令,数据内容是否涵盖与案件相关的数量和时间段,是否购买、注册、申请时无编号的原始信息;如果来自技术调查,还需审查技术调查是否经批准,是否合法合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是否经过处理。保密等
3、刑事律师应当检查通讯记录的提取是否及时。刑事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应特别关注与案件相关的通讯记录是否及时提取并存档,是否存在应提取而未提取、提取的重要通讯记录。但不完整,调查人员使用通讯手段手动破案但未将通讯数据附加到档案中等问题。例如,在故意杀人、贩毒等案件中,需要密切关注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或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活动和联系方式的通讯记录是否存在。已提取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的信息。若通讯记录尚未提取,则应在仍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补充和更正,以丰富客观证据,使证据链更加完整。如果涉及技术调查措施且需要保密的,可以将数据材料固定在单独的保密卷中。对于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通讯设备,要立即检查机内存储的通讯记录是否已核对,是否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检查相关通讯记录、制作数据光盘等。提取并固定重要信息,防止遗漏重要通讯记录证据。
4、刑事律师应核查通讯记录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通讯记录的提取必须符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主观真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发布《对于办理刑事案件采集提取和检察判别电子数据多少问题的划定》号,对电子数据采集流程标准化提出了详细检查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应依据《规定》对通讯记录提取程序的标准化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例如,通讯记录的收集和提取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是否明确注明记录的电子数据类别、文件格式等;证据收集不符合程序规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并根据改正和解释作出相应处理。本文由深圳刑事律师网首发。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这个问题的解释暂时就到这里。一般来说,取证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是否须明确通讯记录的电子数据类别、文件格式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大有好处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比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深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