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议解决,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夫妻双方的利益。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裁判积分】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提醒,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财产的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店铺注册实体、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网店的最大效率。参与网上商店的运营。淘宝店的划分决定了离婚后谁继续经营淘宝店。
【基本案例】
原告王某声称,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注册在被告名下的淘宝店。被告徐某某所在公司辩称同意离婚,并依法管理分割及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于2007年9月相识,2008年8月28日结婚,结婚之初感情良好。原告与被告未能生育后,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分居,同年10月分居。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于2009年9月以被告名义注册了一家淘宝店,主要销售儿童食品及用品。货源主要是原告在日本的姐姐购买并运回中国。2010年3月,原告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此后,原告主要负责网店的运营,2015年底的农行借记卡也存放在原告办公室。2014年10月,被告关闭了该网店。双方离婚后均要求经营该商店,并一致确认该商店无形价值为2万元,其余婴儿用品归获得该商店经营权的一方所有。婚后,原告与被告以原告名义注册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眼药水。现在不允许在网上销售眼药水,因此商店不再营业。此外,原告母亲名下注册的网店主要经营化妆品,由原告经营。
协商过程中,双方就该淘宝店的无形价值达成一致,并将被告名称登记为“东京多宝包屋”。他们认为,一个淘宝店的无形价值是2万元。双方均向该店铺提出请求,并同意一方购买该店铺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裁判结果】
2015年7月7日,上海市闵行区全体人民作出民义第18439:号民事法律判决。
1、允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2、原告王某的家具、家用电器属于被告;原告王某的按摩椅属于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有两根金条,原告和被告各一根;
3、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汽车为被告所有;
4、原告王某提款属于被告,被告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及应收账款均属于原告;
5、原告王某名下注册的淘宝店属于原告所有。原告王某持有池田标准堂驱蚊喷雾21件、池田标准堂防蚊止痒液12件、池田标准堂防蚊止痒液。二手)18件、池田标堂防蚊止痒膏27件、小林制药+狮王退热膏18件、KITTY婴儿车挂钩18件、儿童餐具套装4件、阿卡加沐浴棉22件、12件被告拥有KITTTY手表驱蚊器;
6、被告徐某于开庭之日起15日内,从原告王某的财产中获得折让1万元。
【判决理由】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法院确认了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财产处理意见。对于淘宝店,双方均要求继续自行经营,因为该网店是在被告名下注册的。考虑到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网店的最大效应,并考虑原告参与其他网店的经营,法院认定被告在离婚后继续经营。同时,考虑到原告没有其他工作帮助亲属经营网店,应分配到原告所在地的押金为75000元。如果您也遇到此类问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