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证人罪案例(打击报复证人罪立案标准)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自然人。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首先,由于本罪的对象是诉讼案件中的证人,而证人在诉讼中...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自然人。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由于本罪的对象是诉讼案件中的证人,而证人在诉讼中的证言发生在诉讼开始后,因此对证人的攻击、打击报复只能发生在诉讼开始后。不能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否则不会侵犯法律组织正常的诉讼职能,即不会侵犯本罪的客体。攻击、打击报复行为是否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结束后,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打击报复证人罪案例(打击报复证人罪立案标准)

其次,攻击和报复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但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出于报复而受到攻击,这种行为也是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仍构成本罪。有人认为,在作证过程中暴力殴打证人,不构成本罪。刑事律师认为,只要是为了报复证人证言而实施暴力殴打,就构成本罪。

第三,对证人的打击报复不仅限于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后的任何阶段。第四,报复的时间有限仅意味着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报复不能发生。这并不意味着作证和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有限制。应该限制作证和报复之间的时间的想法是不合理的。

识别该犯罪主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普通自然人。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在法律实践中,他们大多是诉讼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其亲友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但这并不能绝对。例如,有人认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与证人作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雇用的人员。这种“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绝对错误的。

第三,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单位负责人亲自或者指派他人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只能以该罪对有关自然人处罚,而不得对单位定罪处罚。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攻击报复证人,从而违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第《刑法》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其行为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这个问题的解释暂时就到这里。一般来说,虽然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会依法侵犯证人作证权,但该权利的侵犯是由于证人其他权利受到侵犯而造成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来看,对该权利的侵害不是直接的,而只是间接的。因此,将其视为直接对象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大有好处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比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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