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实施的直接行政行为,不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附加任何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组织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申请。现场听证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决定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进行查明、处理;组织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调查登记。”
该规定是对房屋征收的立法功能和目的的概括。这也是实践中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作出的明确规定。由于房屋征收主体一般对被征收人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因此往往会引起被征收人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矛盾或纠纷,这是补偿安置方案无法替代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直接、明确的解决机制。
上海市徐汇土地储备中心解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如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公房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征收方案和房屋征收的相关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地产权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六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几个月。期限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至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并需要解决争议的,评估机构将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结果作出裁决。不能解决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继续处理;逾期不解决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继续处理;情况复杂,群众要求鉴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问题的解释到这里就结束了。一般来说,法律是我们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帮助的。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来说,预防问题的发生胜于处理已经发生的问题。问题更有价值,也更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点击咨询按钮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