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你咨询律师,你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承包人以自身行为明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首先符合合同法中无过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商通过自身行为明示或暗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体现为擅自停工。承包人拒绝在合理时间内复工或者明确无限期停工且未给出合理停工理由的,发包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但由于施工方的过错,如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或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或者未分期向承包商支付相关款项等按照约定,承包商将无法进行该项目建设。因此,认定承包商违约不妥,不能支持施工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是项目未按约定工期完成,虽催促仍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即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可以终止合同。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当事人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合理的工期。
三是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和履行,且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建设工程质量是引进工程的生命和灵魂。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实现建设单位的建设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施工方避免解除合同的唯一补救办法是按照施工方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以满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如果施工方拒绝提供系统维修或提供的维修仍不合格,施工方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终止合同。
四是非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种分包如果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或者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势必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失控,甚至导致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工程,对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同时,非法分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发包的规定。建设工程作为承包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发包的有关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将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定作人的工作结果负责。在此情况下,订货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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