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违约律师根据以下案例解答与合同违约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介绍】
甲方公司原为乙方公司的区域代理商。合同期满后,因甲方未能完成原履约,乙方拟不再与甲方续签合同。甲方多次向乙方表达了续签合同的诚意,乙方最终同意续签合同,但前提是甲方向乙方支付了人民币60万元定金。如果甲方下订单,则相应订单金额从60万元中扣除,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方案。后来,甲方仅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了10万元。乙方随后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协议,但甲方交付的10万元并未退还。
B公司违约后,A公司找到上海违约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B公司认为该金额属于履约保证金。A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违反了双方约定。B公司有权不予退款。面对B公司的辩护,马律师在法庭上列举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点。
首先,A公司与B公司续签合同尚未成立。B公司提出了有条件要约。A公司虽已表示同意续签合同,但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但B公司所附条件尚未成立,双方续签合同尚未最终成立。
二、退还B公司收取的10万元。由于合同成立前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货款达成一致,也未就货款性质达成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及甲方主张的履约保证金B公司不属于《担保法》的法律范围。本案中,B公司继续持有A公司支付的1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和调查,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方退还甲方押金10万元。
【律师声明】
上海违约律师提醒,有条件要约与普通要约不同。即使对方表示同意,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也不会发生,只有在满足附加条件并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只要有可能,应以书面形式阐明付款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而不使用法律概念。《解释《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交出留置权、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等,但如果保证金性质不一致,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