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是案件能否准确处理的关键。《合同法》实施后,本着鼓励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限制了有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待定合同的范围。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合同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立法上的这一巨大变化,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过去自然有效的合同现在变成了可撤销的或效力悬而未决的合同,甚至无效的合同。
为了准确理解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无关的几个要点进行说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否成立属于最终判断领域。当合同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法律判断的范畴。当然,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但是,已经订立的合同并不自动生效。其中大多数是有效的、可撤销的或尚未有效。
因此,在审理具体合同纠纷案件时,不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还要依法判断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准确评估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才能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有效:
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恶意传播;
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订立时公平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一年内,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以勒索、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该规定并未限制违法程度,大量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而被确认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能确认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规定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以该合同违反当地法律、行政法规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已有司法解释的,按照该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没有司法解释,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机械地宣告所有合同有效,在目前关系国计民生和重大问题的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利益。判断某项法律规定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词语,但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以往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都带有一定的计划性成分。经济。其中存在大量的“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很多并不是合同法立法初衷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该条文中的上述措辞被认为具有强制性,将会导致大量合同被确认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原意。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中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词语的,一般可以视为强制性规定;使用“应当”的,不一定是强制性规定;凡不使用“禁止”、“不得”、“必须”、“应当”等词语的,并不一定是强制性规定。
确定某项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应当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违反该规定对国家、集体、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不能仅以该规定是否使用“禁止”、“不得”、“必须”、“应当”等词语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理论的规定,有必要对审判实践中传统上无效的几种常见合同行为的效力进行重新审查。
上海合同法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如果我们能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就会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更好地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升级,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