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达电子配件加工厂与全盛电器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兴达电子配件加工厂将为全盛公司加工一批电子元件。由于该加工业务工期紧、任务重,兴达加工厂提出,如果能借调全盛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指导,效果会更好。考虑到电子元件的质量保证问题,全盛公司同意了兴达厂的要求,将技术人员小王借调到兴达加工厂,并签订了员工借调合同。合同规定:“全盛公司同意我司员工小王借调到兴达工厂工作,为期6个月,借调期间小王的工资由兴达工厂负责。”
在兴达厂借调期间,小王认真完成了工作任务,兴达厂也按照合同支付了他的工资。但后来小王发现,在他借调的六个月里,全盛公司并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费。小王随后找到了全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徐主任说:“你借调的六个月里,兴达厂给你发工资,当然,他们也应该给你缴纳养老保险费。”小王又找到了兴达工厂,兴达工厂的人力资源负责人说道:“我们只是按照借调合同给你发工资,你的劳动记录是在全盛公司,当然,他们应该给你发养老金。”保险。”小王被两家公司踢得像皮球一样。一番折腾后,无奈,只好到全盛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投诉。
【案例分析】
两家公司之间发生员工借调关系时,员工借调期间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的支付情况应当在借调合同中载明。这既可以保证两家公司良好的合作关系,又可以保障员工的正常利益。只要双方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基本上就不会发生腐败现象。但本案中,兴达厂与全盛公司仅就小王的工资问题达成了协议,而对于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并未做出明确约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休长假、长期病假、借调、外出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带薪上学的,仍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费期限按缴费年限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全盛公司最终向小王缴纳了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该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