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房产律师: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的事项
1、检查开发主体是否合法
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格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但主体必须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
2、检查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相关规定,城中村开发用地必须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用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性质转变,然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移交给土地使用者。拍卖、挂牌”,由武汉国土房产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检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只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得到保障。
4、检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设申请、招标、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5、查看是否有商品房销售售许可证
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准公开出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工程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各项条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售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社会公开销售。
购买小产权房被裁定无效,王某将房屋卖家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1999年,王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私房出售协议书》的合同,约定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顺义区某镇购买一套房屋价格为25万元。卖给王。2011年,黄某起诉法院,请求宣告双方签署的《私房出售协议书》无效。王某将涉案房屋退还给黄某,黄某退还王某25万元的购房款。后来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王某将房屋返还给黄某。黄某退还王某25万元,并向王某支付房屋装修损失15万余元。
2013年,王某起诉一审法院,称黄某因房价大幅上涨,受利益驱使,恶意毁约,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黄某应赔偿其房屋现值与现购销价之间的差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信托权益损失30万元。黄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或责任。得知涉案房产的价格后,王某托朋友找到他,要求他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产的价格是王先生自己决定的,协议也是王先生起草的。购买房屋的整个过程都是王某一只手操作。王某以承包过失为由起诉自己,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私房出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在与王某签订《私房出售协议书》过程中,以签订合同为幌子进行恶意谈判,或者故意隐瞒并订立合同。涉及合同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填写《私房出售协议书》时,双方均明确知道涉案房屋所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王某并非该房屋所在村的村民。黄、王之间的房屋转让是中国法律禁止的。因此,黄河、王某均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返还。”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双方都有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黄某、王某应对因合同无效给各自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涉案房屋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不能挂牌交易。因此,王某并未因涉案房屋升值而遭受任何利润损失。因此,王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