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案件(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众筹?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同时,市场上关于众筹最大的疑问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接下来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将从个人理解的角度谈谈众筹。1.什么是众筹:首先,什么是众筹?一般来说,众筹是一种通过社会公...

什么是众筹?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同时,市场上关于众筹最大的疑问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接下来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将从个人理解的角度谈谈众筹。

1.什么是众筹:

股权众筹案件(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

首先,什么是众筹?一般来说,众筹是一种通过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新型金融模式。是一个发布募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平台。从众筹的分类来看,分为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债务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

1、捐赠型众筹:适合NGO等公益项目。就是我们常说的慈善基金。

2、奖励众筹:专注于科技、设计、艺术、出版等领域,属于奖励众筹。捐赠者或投资者获得的不是财务和投资收益,而是获得实物奖励、成就感等。

3.债务众筹:例如P2P借贷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

4.股权众筹:通过平台筹集股权资金。投资者是股东而不是债权人,需要共担风险、共担利润。

2.债务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比较:

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很少出现在普通人的身边。目前市场上债务众筹和股权众筹较为普遍。两类众筹中,债务众筹较早流行,但债务众筹的弊端也显现出来:1、由于承诺固定收益的,债务人的经营一旦发生倒闭,很难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违约金额可能非常大;2、由于借款人数量众多,违约后果严重,影响较大;3、由于投资者没有分担风险的意识和义务,严格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投资行为。

事实上,没有没有损失的交易,也没有没有损失的投资行为。因此,股权众筹克服了债务众筹的缺点,让每一位股东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担,真正参与投资。

3、红线与监管:

目前,债务众筹由中国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但相比之下,由于债务众筹较早普及,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来管理P2P,央行对P2P债务众筹有明确的要求和红线:

1、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新成立普惠金融司,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网络贷款、小额贷款等划归该部门负责监管协调。到目前为止,P2P网贷债权众筹已经有了明确的监管机构。

2、2013年11月,在银监会牵头的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九部委联席会议上,央行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发展P2P网贷平台,还应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筹集资金用于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更不用说集资诈骗了。

3、央行同时发文明确了借P2P网贷业务名义非法集资三种行为。

一是理财-资金池模式。

二是非法集资风险即假项目造成的借款人不合格。

第三种是庞氏骗局。也就是说,新贷款偿还旧贷款。

与P2P债务众筹相比,股权众筹由于兴起较晚,没有明确的红线和监管机构。从监管和政策要求来看,处于相对真空阶段,机遇与风险并存。不过,监管层和国务院对股权众筹持积极态度:

1、证监会在2014年3月的新闻发布会上确认了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可以说是近年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融资模式。我们认为,这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助力信息技术产业化具有积极意义。

2、2013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股权众筹试点。这是国务院会议首次提及股权众筹。

3.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第三部分,国务院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加大股权众筹试点力度。

4、2015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大众创新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号文,明确提出完善创业投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提升众筹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能力。

国务院、证监会关于股权众筹的声明表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可以找到合法的运作空间;不过,这一说法并不意味着确认所有股权众筹模式。目前证监会正在调查可能存在的资金池风险或违约风险,并将发布相关指引。相信监管部门出台进一步具体规定后,股权众筹的合法与非法界限将会更加清晰。

4、股权众筹运作。

1、结构:严格来说,股权众筹由发起人、投资人和平台组成。发起人通过平台寻找投资者,共同成为股东。发起人拥有品牌的所有权并负责其管理和运营。投资者不参与管理,不能改变现有品牌,但有分红权和监督权。有限合伙企业完美地做到了这一点,将投资者的权利与管理层的权利分开,只承担有限责任。不过,律师认为,在没有平台的情况下,发起人也可以绕过平台寻找投资者,但一定要注意投资者的方式和数量,否则很容易被涉嫌非法融资。

2、监管方面,由于后续投资者只有分红权,不参与运营,必须进行透明监管,不能有欺诈成分,否则会涉及签约合同欺诈的,可以撤销合同,并涉嫌欺诈,并承担重责。发行股票和债券。

3、退出方面:可采用股权转让或回购的方式。一般来说,股权回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对保证回购。目前,退出机制不完善是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另一个通病:融资项目的每一位投资人都希望能以股东身份到工商部门登记,但在几十个投资股东中,如果其中一个人愿意要退出,需要其他股东签字确认,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5、非法集资的界限:

与债务众筹相比,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没有明确的红线,但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底线。因此,有必要从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诸多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避免非法集资:

一、法律解释:

刑法中广义的非法集资罪名及处罚有七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公众即社会未指定对象的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吸收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过程中,明知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作为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变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主管机关或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等违法行为的,共有200余人犯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公司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债券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和债券。

5、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6、虚假广告罪: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7、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要求参与者按照一定顺序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资质,直接或者间接培养人作为报酬或者回扣、诱导、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诈骗财物,扰乱传销活动经济社会秩序,结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实施犯罪。

从特征来看,非法集资具有四个特征:非法性、诱导性、社会性、公开性

虽然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但从法律规定和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以及债务众筹的相关政策和红线来看,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不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投资者真正成为股东,将参与股权分红、分享利润、共担风险;

2、不公开宣传,多宣传平台本身,不透露项目投资和回报,尽量与特定投资者一对一沟通;同时,宣传必须真实,不得有欺诈宣传。

3.人数有限。因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的数量为200家,所以股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能超过200人。当然,如果你以有限合伙的形式经营,则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有限合伙人人数为50人;

4、以人数为具体目标: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审核投资者资质,将投资者定位为特定群体,满足一定条件,进行沟通一对一,但正确。同时,经过这样的审查,投资者具备了相对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5、众筹平台本身不得介入:平台不得为自身筹集资金,更不得担保融资。

6、不设立资金池。众筹股权必须有真实项目。众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必须透明,尽可能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7、项目真实、众筹企业真实,不允许虚假项目、虚假股权。

以上是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对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的一些看法。对于目前监管相对真空、处于险滩的股权众筹来说,在抓住机遇的同时,必须警惕相应的法律风险。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监管规则很快就会出台。在此之前,股权众筹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机遇与风险并存。如何在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的同时抓住机遇,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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