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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属于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中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比如,认为法院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争的。该异议是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更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裁定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比如甲乙二人对一古董所有权归谁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经过审理判决该古董归甲所有,但乙一直不将古董交出来,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案外人丙,主张该古董是自己所有的。此时就是对执行标的的意义。
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提出。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审查后,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反之则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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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的。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来中源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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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执行异议纠纷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执行异议纠纷是什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