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纠纷管辖条款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股权纠纷管辖条款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该如何解决?
公司股东争议包括很多种:
1、股权确认纠纷,就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产生的争议。
2、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就是特定情况下,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肯收购引起的争议。
3、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的类型非常多,股东与股东中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等等引起争议。
另外还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名册变更、股东出资纠纷等等各种争议。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当事人可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当然,在公司设立之初就针对股权架构的设计或者在转让、受让股权之前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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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时期,设计一个合理的股权架构,对于日后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想要避免股权纠纷,要抓住一个核心,就是公司控制权,再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股权结构要简单清晰,有一个核心股东,不要设计成股权均分的方式。
有限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时要考虑股东资源互补,人比钱重要、能力比人脉关系重要,要综合考虑股东的能力、贡献、投资的金额等来确定股份。
在股权设计的时候还要考虑预留未来可能发生的员工股权激励、融资等份额。
另外,在企业初创时期,公司章程的制定十分重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表决权、利益分配权、股权的转让、股东资格的继承等等股东权利,帮助解决股东纠纷,如果提起诉讼,也有据可循。
股东之间出现股权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第一,协商解决。这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只要双方友好协商,实事求是,互谅互让,解决争议之后还可以继续合作。
第二,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人进行调解,在调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第三,按照公司章程解决。
第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后面两种解决方式的成本高,代价大,时间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因此,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前面三种,尽可能花比较小的代价解决问题。有时候,退一步海阔天空,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会出现许多不可控的因素。
一个公司中股东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40%,如果上市要卖掉谁的股权呢?
上市并不是要卖掉之前股东的股权,用来满足二级市场流通的股本,而是通过增资配股的方式使得原有股权稀释。
举个通俗点的例子。
假如一家公司中股东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40%,这个时候张三所占股权份额比较多,所以更加具有话语权。
当这家公司想要上市的话,公司会通过路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募资,这个时候看好公司发展的战投、非战投资金方就会对这家公司进行投资,公司的资本盘子也就变大了。假如说之前是1000万,其中张三出了600万,而李四出了400万元,增资1000万之后,公司的资本盘子也就变成了2000万,但张三还是600万的本金,李四也还是400万,这个时候按照出资金额进行股权再分配的话,张三的就变成了30%,而李四的则变成了20%,公司的总股本也就翻了一倍。
在张三和李四的股权都没有卖出的情况下,就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完成了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
所以说,一家公司上市和公司原有出资股东的股权卖出不卖出没关系,只是上市会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占比而已。
以上就是我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个人观点不代表君银投顾官方观点,如有不同的想法或是建议,可以直接在下方留言或是关注我的头条号进行交流。
打个比方原来100股张三60股占60%,李四40股占40%,上市后增资扩股变成200股,原来股东如果不同比例增资即放弃优先认购权,原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变但是比例缩小了
一般来说,任何人的股权都不会卖掉。公司实际上在每次融资过程中,采取的都是增资配股的方式进行,通俗一点就是对原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进行稀释处理。有同比例稀释,也有不同比例稀释,这个就要看股东之间如何约定的。在这里简单举一个例子,假设是同比例稀释的话,如果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其中张三出了60万,而李四出了40万元,增资100万之后,公司的资本盘子也就变成了200万,但张三还是60万的本金,李四也还是40万,这个时候按照出资金额进行股权再分配的话,张三的就变成了30%,而李四的则变成了20%,那么其他50%就可以让其他股东进入了。
希望能帮到您。
卖掉谁的股权都需要协商,如果你不协商是会被起诉的,上市不一定要卖谁的股权,但肯定要稀释很多人的股份,因为上市你不仅是自己财富的暴增,还要对和你一起打拼的人一个交代,所以上市需要稀释原始股东的股权来进行股票的发行,要不然你就是100%控股,谁会投资的公司,而且也达不到上市条件。
上市后公司不在属于个人,大股东只有经营权,控制权,但公司不是100%属于大股东的,公司是属于所有持有股票的股东。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过37%。在沪(深)交所上限是不超过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由于收购人作为一个股东,通过收购活动已持有了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该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应当依法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外人稀释你们创始人股份的情况下,最高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5%,否则是达不到上市要求的。
一个公司上市或多或少都会给自己的员工或者合作伙伴一些股份,这是对于大家一起努力的成果,否则一个人吃独食是走不远的。
总结
按照楼主所说张三或者李四任何一个人被稀释股份都是不公平的,除非他个人想转让股份,因为上市后的财富意味着暴增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所以一般来说是不会有原始股东在上市前卖掉自己股份的,除非你给的价格非常诱人,而能在这个时间段购买股份的人,肯定是奔着控制权来的,大股东的经营肯定要遇到内斗,公司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四分五裂。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北京市内所有金融领域的案件。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的股权纠纷、金融产品的销售纠纷、金融合同的纠纷、金融类非诉讼案件等。
这些案件都需要在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审理和判决。
同时,由于北京是国家的金融中心,所以这个法院的重要性和作用十分重大,它的管辖范围也代表了中国金融产业的发展和繁荣程度。
史玉柱被冻结千万股权,意味着什么?
对这件事,没必要无限上纲上限。
史玉柱被冻结股权,是牵涉到商业纠纷。史玉柱对某单位的业务提供了担保。而且公司称,是史个人的担保,与史所在的公司没有关系。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纠纷案件,因为有免责反担保措施,对史影响不大。而且,此案有可能撤诉。
“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就收脑白金”,“黄金搭档,年轻态,健康品”,这些保健品广告语曾经充斥在各大卫视,再配合“老俩口”跳来跳去的动画形象,都没动用真人,就取得了超前的成功,这就是史玉柱的杰作。
为了改善睡眠,曾经给老母亲买过“脑白金”,服用后有没有效果不好说。现在想起来,当时的我们真幼稚,凭这种垃圾广告就下单买产品,也说明史玉柱营销方面真有一套方法。
网上多次看到写史玉柱的文章,说他是一个传奇。也特意去了解了:62年生,安徽人,大学毕业当过公务员,1989年下海创业,创办“巨人集团”,集计算机,生物科技,房地产与于一身。修珠海78层第一高楼“巨人大厦”,资金链断裂负债3亿。后靠如上所说保健品起死回生,还清债务。后“巨人集团”赴美上市,史玉柱也大展宏图,把业务扩展到了游戏,校外培训,银行等等行业。
史玉柱因个人担保被冻结千万股权,对他来讲也不是什么大事,企业,个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纠纷,很正常。希望那一批乘着改革的春风发展起来的商人,企业家能守法诚信经营,不要象个别人一样,在中国挣了大钱,转身就挖中国的墙角。
这个吃里媚外的东西,典型的汉奸嘴脸!在中国拼命榨取国人钱财,转身回到它主子面前,双手俸给它的主子。这种骨子里根本不认同中国人、中国文化、崇洋媚外的奴才。冻结它的股权也是为民除害,防止转移资产到国外,资产外流!
建议国家把它赶出中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纠纷管辖条款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纠纷管辖条款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